根据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各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,积极维护市场秩序,保障食品安全,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特质定以下管理规定
1、交易区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,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。
2、经营户应在门面醒目位置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。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。
3、不得在活禽交易区宰杀家禽,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用具等。
4、每天收市时,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经营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,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。
5、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,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市畜牧局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。严禁出售病禽、死禽,如若因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,一切责任由经营户承担。
6、对疑似疫病的活禽及时隔离,病死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7、禁止下列行为:严禁欺行霸市,强买强卖,以次充好或出售不合规商品;恶意串通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;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等,如有上述情况请及时向市场管理方反映
8、市场内经营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工作,定期进行体检;同时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病原、抗体检测,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或停调处理,病原检测阳性者予以“封杀”。
9、经营户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,且需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、单证等资料,禁止经营下列家禽:
(1)封锁疫区内的;
(2)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;
(3)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;
(4)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;
(5)含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;
(6)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。
10、卫生管理
(1)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、摊位卫生状况良好,定期做好清洁工作。店面、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、无垃圾。
(2)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,不得超过陈列台面,不得店外设摊,摊外设摊;未经许可不得在店、摊位内乱拉电线,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大功率的电器设备。
(3)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、防蝇、防蚊、防鼠工作。
(4)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,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。
(5)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,并服从管理。